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紧急抗旱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先用地表水、后取地下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

(一)启用应急水源,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

(二)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三)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

(四)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

(五)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六)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七)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

(八)必要时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门,保护水源水质;

(九)其他应急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供水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