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会商,对洪旱灾害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和预测,并依法发布有关防汛抗旱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