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