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