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九条有效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