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