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为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义务栽植的林木属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权属。合作营造的林木属合作者共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