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有关的木材和采挖的树木。

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