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