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林业事业应当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