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件手续:

(一)居民自用的家具;

(二)国外进口且单据齐全的木材;

(三)个人随身携带的零星小件木制品;

(四)回收的商品包装木箱板;

(五)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