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