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