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列入建筑设计审核规划。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设置临时停车场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道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