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