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12年3月1 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