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