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六条有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