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