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经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治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堆放和处理。

禁止在海岸带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