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环保、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影响海洋环境和生态的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