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进行。

迁移树木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补植并保证成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