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