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