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