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