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十一条已修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设施;(三)有与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