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与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