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