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海洋、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