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