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