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