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县道、乡道、村道规划提出年度建设和养护建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计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