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的水泥(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人员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