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应当原址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栽。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古树名木和树龄大于五十年的树木的保护与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