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对城市道路进行改造时应当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禁止随意更换树种、砍伐和移栽行道树。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道路绿化工程实施单位提出实施方案;(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