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城市道路进行改造时应当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禁止随意更换树种、砍伐和移栽行道树。

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道路绿化工程实施单位提出实施方案;

(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