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