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