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将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变更其主要树种。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
因国家、省、市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范围和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确定调整方案。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