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方案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