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等,由市、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管理责任人负责;
(二)园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等,由园区负责;
(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产权人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负责;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者负责;
(六)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的绿地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