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虐待、滥食野生动物或者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