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虐待、滥食野生动物或者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