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增强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