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出售、收购依法获得的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单位或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集贸市场内进行交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