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或者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共享制度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