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档案,及时发布相关信用信息,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