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投入土地整治活动。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管理,所需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