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土地整治后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优质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储备区。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的指标管理,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从其规定。农用地整理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