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土地整治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土地整治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土地整治项目现场进行勘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