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土地整治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土地整治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整治项目现场进行勘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