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档案,并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