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