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